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家电下乡工作,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为农民提供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暨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清理的通知(豫商建[2008]115号)文件要求,对我市已备案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新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内已备案的销售网点进行清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不能开具税务发票的; (二)、有违规销售行为的; (三)、不积极推介家电下乡产品,进行误导宣传的; (四)、群众举报服务态度不好和不能实现服务承诺的; (五)、销售业绩差的。
二、审查清理的方法、步骤。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所辖区销售网点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查(其中,开具税务发票的资格审查必须要求销售网点提供税务部门的相关手续),审查清理结束后,要写出审查清理报告报市商务局核准。经市商务局核准后,县市区商务局要及时通过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并加强宣传工作。同时,对已取消资格的销售网点要及时摘掉“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的标牌和取消有关内容的宣传字样。全市清理工作结束后,市商务局将清理后核准的销售网点集中进行公告。
三、清理工作时间安排。11月15日前县市区审查清理结束; 11月20日市商务局核准完毕,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家电下乡推广方案实施后,商务部、财政部将加强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终端的管理,改进系统功能并增加密钥保障。各县市区如需增设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备案,以保证家电下乡工作规范运行。
附件: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暨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清理的通知
焦作市商务局 焦作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 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 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暨对家电 下乡销售网点进行清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流通企业:
现将《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 4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按照《通知》精神先行做好宣传工作。根据《通知》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新要求,迅速组织对全省销售网点进行检查清理,现就销售网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对销售网点进行清理的必要性。《通知》要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我省现有销售网点中有很多不具奋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继续销售将影响下一步对群众的补贴审核和发放,对不能开具发票的销售网点必须进行清理。家电下乡试点之初,由于时间紧迫,对网点的条件放得较宽,有些地方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一些网点在试点销售期间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甚至造成不良影响。继续开展家电下乡,有必要对销售网点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将那些不能发挥积极作用,销售业绩不好和有违规行为的网点取消其资格。实践证明,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是家电下乡工作的窗口和基础,能否实现扩大销售和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销售网点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地在检查清理确定网点时,除符合《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注重有一定的经营场所、设置专店专区、信誉好、责任心强、能够积极配合开展工作等因素,在扩大销售的同时把家电下乡的惠民政策正确的传送给农民群众。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1、销售家电下乡产品不能开具税务发票的; 2、有违规销售行为的; 3、不积极推介家电下乡产品,进行误导宣传的; 4、群众举报服务态度不好和不能实现服务承诺的; 5、销售业绩差的。
三、检查清理的方法、步骤。先由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所辖区销售网点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查(其中,开具税务发票的资格审查要有销售网点提供税务部门的相关手续),并写出审查清理报告报省辖市商务局核准;省辖市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研究核准,并批复县(市、区)商务局,同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县(市、区)根据省辖市商务局的核准批复,通过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并加强宣传,同时,对取消资格的销售网点要摘掉“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的标牌和取消有关内容的宣传字样;省辖市商务局汇总所辖县(市、区)清理后核准的销售网点在当地主要媒体再进行集中公告。
四、清理工作时间安排。11月15日前县(市、区)审查清理结束; 11月20日省辖市商务局核准完毕,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家电下乡推广方案实施后,商务部、财政部将加强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终端的管理,改进系统功能并增加密钥保障。各地如需增设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备案,以保证家电下乡工作规范运行。
附件: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综发[2008]426号
为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品招标及时间安排 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商务部、财政部将招标确定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型号。产品招标暂定一年一次,也可根据农民需求和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三省试点时的中标产品的产品标识卡发放截止到2008年11月30日,销售截止到2009年4月30日,之后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二、抓紧做好销售企业的推荐和网点备案工作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推荐,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区、市)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4)配送能力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5)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公平、公正地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销售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同时考虑本地区不同家电产品销售渠道的不同特点,确定推荐企业,并于2008年10月29日之前将推荐企业资料上报商务部(计划单列市并入所在省一同上报)。原试点三省此次推荐企业的数量不超过10家,其余省(区、市)不超过20家。
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需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省级商务部门要研究制订本地区销售网点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县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松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原试点三省省级商务部门要按照新标准,组织对本地区已备案的网点进行清理,对目前仍不能开具税务发票、无销售业绩、不履行服务及维修承诺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网点清理工作要在2008年11月25日前完成。
三、尽快研究制订实施方案 各地要按照《家电下乡工作推广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并抓紧制订操作性强的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农村家电普及和流通服务网络状况、推广工作的思路和重点、具体操作方法、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各省(区、市)要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领导小组情况及实施方案一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中标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2008年11月30日前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以及中标企业要针对偏远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家电流通服务网络较差的地区,研究相应配套措施,保证家电下乡政策能够惠及农村最基层。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未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四、加强组织实施力度 各地要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要制订本地区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宣传到村、宣传到户。中标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在督促企业做好工作的同时,及时帮助中标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省级商务部门要与本地区中标销售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商务部、财政部已对原试点使用的系统进行了调整,改进了功能,增加了客户端及密钥等安全保障。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以及中标企业要抓紧时间完成新系统的培训工作,保证最基层的县、乡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相关人员都能够学会用熟。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要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密钥等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填报有关生产、发货和销售信息。
五、认真履行投标承诺 生产企业要对每个家电下乡产品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根据要求在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外包装上进行标注。合理确定不同型号产品的生产规模,保证及时充足供应,产品不断档、不脱销。严格控制生产流程,把好产品质量关,不得通过使用次等材料或简化工艺等手段来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货真价实,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各环节都要完善制度。
销售企业要加强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销售企业要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六、强化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与工商、质检、公安、金融等其他部门,乡镇村基层组织,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和基层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省(区、市)要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情况,定期向所在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商务部、财政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协会以及企业代表等成立督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有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商务部、财政部将给予扣缴保证金直至取消家电下乡产品及中标企业资格的处罚。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详细、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 特此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